會展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微探

2024-01-30

特區政府致力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會展產業”與“文化產業”“中醫藥產業”並列成產業多元化發展的主要新興產業。澳門會展產業是中外產業交流的重要窗口,也是澳門未來重點發展的產業之一。會展產業蓬勃發展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駕護航,相關業者也須在行業競爭中具有充分法律風險意識及良好知識儲備。

    會展業者與需求方通常會通過訂立服務合約的方式,提供由包括門面、舞台設計、攝影、娛樂服務等場地佈置服務的設計方案。該類服務合約一般屬於《民法典》第1133條定義的承攬合同。該類合同有其特殊性,理論上又被歸類為繼續性合同,通俗地說,合同的義務並非一次履行即可宣告合同完結,業主應注意在合同規定的時限,一般來說從服務合約簽訂到會展結束期間須持續為需求方提供相應服務。

    從知識產權角度說,大多數會展設計方案若符合相關條件,則屬於著作權保護範疇,為本澳第5/2012號法律《修改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規範。當然,若設計圖紙及周邊服務產品涉及專利、商標則為《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規範。

    此外,業者還應熟悉常見的會展設計侵權行為,如需求方A委託B為其參展設計展台,但未達成合作。在展會現場,B發現A的展台係依據其設計圖製作。在此情形下,B若認為A(或A委託的另一設計方)侵犯其設計的著作權,應及時對會展現場、侵權展台的門頭、相關標識、分佈圖等證據進行拍照錄像,證明其展台在色彩搭配、整體佈局、裝飾等方面與被侵權設計圖整體相同。當然,大型展會的會展中心亦會設置專職知識產權部門在會展中進行事前預防,及時與其進行溝通也能有效降低維權成本。